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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废钢自动进口许可管理并非实现“自由”进口

来源: 时间:2013-09-06 08:38:53 浏览次数:

商务部及海关总署近日联合发布公告,决定调整《2012年自动进口许可管理货物目录》,自2013年9月1日起取消部分货物自动进口许可管理,被取消自动进口许可管理的货物中包括了废钢的7个海关商品编号。由此,商务部对废钢进口的自动进口许可管理正式宣告取消。

业内专家指出,废钢是一种特殊的货物,其进口对我国的环境不可避免地会带来一定负面影响,在过去,我国的废钢进口接受的是号称“最严格”、联合五大部委之力的“全过程、全链条封式管理”。而此次商务部取消对废钢进口的自动进口许可管理,并不意味着所有企业都可以自由进口废钢,也不可能实现废钢在进口后可以自由买卖贸易。

在过去,我国废钢铁进口从企业进口资质、环保、国外进口源、装船、到港乃至进口到国内后的回收利用,都在商务部、发改委、环境保护部、海关总署、质检总局五大部委的管理下。

据了解,“为了规范固体废物进口环境管理,防止进口固体废物污染环境”,商务部、发改委、环境保护部、海关总署、质检总局五大部委曾于2011年联合出台《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办法》(下称《办法》)。该《办法》自2011年8月1日起实施,《办法》将固体废物完全纳入到五大部委的管理下。其中,发改委负责再生资源回收利用行业整体规划布局。商务部对废钢铁进口实行自动进口许可管理(即进口许可证或环保部批文)。环境保护部对废钢铁进口实行分类管理,对一般性废钢铁进口实行自动进口许可管理;对不锈钢废碎料等实行限制进口;对具有加工利用能力和污染防治能力的企业,环保部门签发进口许可证(即环保证)。质检总局实行废钢铁进口准入制度,对境外供货人、国内收货人进行注册登记并动态管理,严格实行起运国装船前检验和国内到货口岸检验检疫。海关总署对进口废钢铁实行严格的入境查验制度,打击走私夹带,并对非法入境的废物责令退运并依法处罚。

根据《办法》,固体废物进口相关许可证禁止转让;进口的固体废物必须全部由固体废物进口相关许可证载明的利用企业作为原料利用;违法转让许可证的,由发证机关撤销其固体废物进口相关许可证。

前述企业人士指出,商务部取消了对废钢的自动进口许可管理,但环保部的批文以及其他部委的管理并未取消,因此只是精简了废钢进口过程中的一个步骤,相关的进口资质等管理未取消,所以还不是所有的企业都能自由申请进口。

此外,《办法》还明确规定,进口固体废物利用企业应当以环境无害化方式对进口的固体废物进行加工利用。进口固体废物利用企业应当建立经营情况记录簿,如实记载每批进口固体废物的来源、种类、重量或者数量、去向,接收、拆解、利用、贮存的时间,运输者的名称和联系方式,进口固体废物加工利用后的残余物种类、重量或者数量、去向等情况,经营记录簿及相关单据、影像资料等原始凭证应当至少保存5年。即废钢进口后,去向、运输者、加工企业、残余物情况也都在五大部委的管理下。因此,有资质的钢厂以及贸易商在废钢进口后,也不能实现自由买卖贸易,相应的贸易商必须将进口的废钢供应给指定的钢厂。

得一提的是,废钢铁是一种节能环保型原材料,其回收再利用所产生的污染以及能源消耗程度都远远小于铁矿石原矿冶炼。但是我国废钢资源不足,近年来,我国的废钢需求缺口一度需要靠进口来补充。作为一种节能环保型的紧缺资源,我国一度鼓励废钢进口,但是对其管理政策却持续不放松。业内人士对此解释,固体废料资源比较特殊,其进口对我国的环境不可避免地会带来一定负面影响,尤其是不符合我国相关环境控制标准的进口废物原料,如废弃物中所夹杂的放射性废物等,给环境保护带来了极大的威胁。据悉,我国进口废钢的关税为0-2%,在进口废钢的过程中,有的企业会采取夹藏、伪报、瞒报等手法,未经许可擅自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或者以废钢铁进口的名义,夹藏进口正品商品,逃避海关监管,偷漏税收。另外,在进口废钢的加工利用环节,还存在非法排污,非法倾倒或不规范处理加工利用过程中产生的不可利用废物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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